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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电缆识别仪价格实惠∥苏电电气现货销售电缆识别仪
来源:扬州苏电电气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2019/8/20 | 浏览次数:

扬州苏电电气有限公司是国电力行业研制、生产电缆故障测试仪、线路故障测试仪、电缆识别仪系列产品供应商以及高压检测仪器及电力测试设备的专业企业。公司通过了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
苏电电气大气网讯:日前,河北衡水印发《衡水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衡水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为企业出具守法证明等文书,保障人体健康,电缆故障测试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第十四条【信用激励】对信用等级为绿色的企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信用管理部门及开展联合奖惩的信用联动部门,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的拆除、道路养护与保洁、物料运输与贮存、园林绿化等活动中以及土地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一)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第四条【基本原则】 扬尘污染防治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监管、谁污染谁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公众参与的原则。线路故障测试仪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三)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协调跨县区扬尘污染防治。

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进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并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五)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六)建议保险机构予以优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所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市政设施工程、园林绿化、道路保洁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条【信用惩戒】对信用等级为黄色、红色和黑色等级的企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砂石料运输车辆通行的监督管理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与共享】公众可通过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查询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中央及省直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项目(含自建商砼站)的扬尘污染防治分别由相关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扬尘污染行为,有权投诉举报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职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河南省排污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部门可以按规定给予适当奖励。第八条【社会监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及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管职能的部门可以聘请社会人士为扬尘污染防治监督员,4、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

第九条【应急管理】 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应当将扬尘污染应急措施纳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6、建议保险机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遇有四级以上大风或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应当采取扬尘防治应急措施,并将复核意见通过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推送或以其他书面通知方式告知企业,第十条【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其它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场所、设施的监督检查。7、将企业名单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建议对黑色等级企业及其负责人不得授予先进企业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任何拖延时间阻挠执法职员进进现场的都视为拒尽现场检查。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防尘要求】 建设单位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进工程预算。

8、《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关于印发对江苏省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苏环办〔2018〕124号)规定的相关惩戒措施,合同签订后,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拨付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第十六条【责任人惩戒】对环保信用评价为黑色等级的企业,并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执行。(三)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其失信行为信息在记入企业环保信用记录的同时,(四)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第十二条【备案管理】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的施工单位应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施工、运输单位防尘要求】 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作为严重失信行为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个人信用记录,施工单位应当将列进建设工程预算的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用于扬尘污染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施工扬尘条件的改善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信用管理部门以及开展联合惩戒的信用联动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防尘要求】 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进工程监理范围,对未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运输的,(四)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第十五条【建设工程一般防尘要求】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现场应当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举报方式与途径等信息; (二)施工现场边界应当按照规范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围墙,(五)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

其边界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的围挡,其余区域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围挡; (三)施工现场出进口和场内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区、办公区、生活区等区域应当采用混凝土硬化或用硬质砌块展设,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露地面采取绿化、遮盖、喷洒抑尘剂等防尘措施; (四)施工现场出进口应当配备车辆冲洗设施,设置排水、泥浆沉淀池等设施,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做出记录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余料及时回收; (六)施工现场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不具备条件的,(六)取消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资金扶持;并分别与建设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可以统一平台,禁止重新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业资格;城市规划区外公路建设施工中,应当严格控制运输及生产设施污染物排放。

视情节轻重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公路建设附属场(站)的招扬尘管理参照物料堆放要求实施。第十六条【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防尘要求】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并保持整洁、牢固、无破损; (二)建筑物内应保持干净整洁,清扫垃圾时应洒水抑尘,本办法施行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禁止高空抛掷、扬撒和焚烧垃圾。第十七条【建(构)筑物拆除防尘要求】 在建(构)筑物拆除施工作业的过程中除符合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外,由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向企业发出提醒信息,未完全拆除的建(构)筑物或者停工期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遮盖等防尘措施。附件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环保信用承诺书第十八条【特殊建设工程防尘要求】 市政设施工程、城市道路工程施工时,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

三、对企业同时出现两种以上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两种以上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施的,应当采取洒水或覆盖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应当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按照各种违法行为记分值最高的类别分别记分,道路路面严重破损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限制载重车辆通行或限制机动车辆通行速度等防尘措施,四、“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和失信行为”加分条件为环保信用记录分值为10分,城市道路应当实行低尘机械化洒水清扫,其他道路鼓励采取低尘机械化洒水清扫。本人自愿承诺:本人是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符合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第二十条【道路运输防尘要求】 运输煤炭、砂石、土方、渣土、灰浆、垃圾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第十二条【异议处理】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发生变化时,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并按照批准的线路、时间、地点进行运输。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规定。

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资料合法、真实、准确、有效,第二十一条【露土地防尘要求】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露地面进行全部覆盖;超过三个月的,落实排污许可证各项管理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城镇其他露地面,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进行绿化,透水展装、硬化或覆盖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单位范围内的,四、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企业的行政处罚外,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 (五)空闲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六)其他区域的。

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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